(2017)浙0522执10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伟、王志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王志忠,陈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王志忠,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陈晓芬,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伟与被执行人王志忠、陈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晓芬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州长兴支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账户,现经被执行人陈晓芬申请,给予被执行人陈晓芬日常生活必须的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晓芬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州长兴支行营业部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俊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