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孙敏与王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敏,王荣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710号原告:孙敏,女,汉族,1978年5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王荣珍,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敏诉被告王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敏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10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秀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