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2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孙敏与王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敏,王荣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710号原告:孙敏,女,汉族,1978年5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王荣珍,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敏诉被告王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敏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10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秀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