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4民初679号原告:何某某。被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纯秀,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被告李某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雷纯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7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05月21日11时30分,被告李某某驾驶无牌两轮女式摩托车,沿嘉禾县人民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嘉禾县人民南路惠康医院门口路段时因逆向行驶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原告驾驶的湘LUW8**小型越野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后认定,被告李某某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及其家人协商赔偿无果。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李某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雷纯秀辩称,嘉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是不客观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金额被告不认可,因为被告本身也造成了5293.1元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围绕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和驾驶资格;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拟证明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3、湘LUW8**维修费发票、结算单及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表确认书,拟证明原告车辆受损后共花费维修费2766元;4、交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维修车辆往返于郴州共花交通费、加油费410元的事实。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5、嘉禾县人民医院住院病例,拟证明李某某被撞伤后到县人民医院住院的情况;6、嘉禾县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书,拟证明李某某诊断多处软组织挫伤;7、住院发票,拟证明李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费1717.1元。上列原告提供的1、2、3号证据经质证后,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4号证据中交通费及加油费被告提出了异议,本院根据原告到郴州修车往返的实际情况,可酌情认定交通费用为150元。被告提供的5、6、7号证据,原告认为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其损失与原告无关,不予质证。鉴于本案被告未提出反诉请求,对其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1日11时30分,被告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女式摩托车,沿嘉禾县人民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嘉禾县人民南路惠康医院门口路段时因逆向行驶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原告何某某驾驶的湘LUW8**小型越野车相撞,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何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开至郴州市广汽本田汽车4S店维修,花修理费2766元,交通费用150元(酌情认定)。之后,原、被告经多次协商赔偿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女式摩托车与原告何某某驾驶的湘LUW8**小型越野车相撞,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对原告在事故中造成的车辆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原告。在庭审中,对被告代理人提出的嘉禾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不客观,且认为被告在事故中也受了伤造成了经济损失,不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事故发生后,嘉禾县交警大队适用简易程序及时作出的责任认定,应予采信;至于被告认为造成了经济损失,可另行诉请。因此,对被告代理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何某某车辆修理费2766元、交通费150元,共计2916元。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孔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玉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