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邢小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648号被执行人:邢小波,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嵊州市职业教育中心副校长,住浙江省嵊州市(户籍地嵊州市)。本院(2016)浙0683刑初64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邢小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刑小波银行存款人民币4770.81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刑小波刑满释放下落不明,也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成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