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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震与黄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震,黄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311号原告:胡震,男,汉族,1989年7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黄晓明,男,汉族,1983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震诉被告黄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按原告所提供住址无法找到被告,后依法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起诉书及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贤稳审 判 员  陈金灿人民陪审员  徐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