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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2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朱国平与刘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平,刘成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316号之一申请人:朱国平,男,生于1959年9月3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江门镇。被申请人:刘成国,男,生于1976年10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九支镇。申请人朱国平与被申请人刘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朱国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成国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陈忠梁以其所有的小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陈忠梁所有的小轿车,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刘成国银行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朱国平预缴102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