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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7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春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春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073号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华园东路6-32号(4门)。被告:李春山。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泽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