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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四云与山东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四云,山东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752号原告:张四云,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庄,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盛世花园门东B区14号。法定代表人:刘爱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案原告张四云与被告山东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四云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四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四云负担。审 判 员 西 瑞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曹玉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