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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斌与被执行人柳玉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斌,柳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720号申请执行人:冯斌,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柳玉武,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冯斌与被执行人柳玉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冯斌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被执行人柳玉武已付清案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世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