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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行审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盐山县国土资源局、河北恒泰建机精铸有限公司(现河北恒泰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盐山县国土资源局,河北恒泰建机精铸有限公司(现河北恒泰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5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德顺被执行人:河北恒泰建机精铸有限公司(现河北恒泰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芝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4月19日作出盐土罚字2004第〈01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04年4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河北恒泰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拒不执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盐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山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作出的盐土罚字2004第〈01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张凤荣审判员 :王振华审判员 :刘俊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