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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新磊与韩双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磊,韩双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255号原告:张新磊,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韩双成,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现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红,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新磊与被告韩双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新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新磊负担。审判员  刘贵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