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新磊与韩双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磊,韩双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255号原告:张新磊,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韩双成,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现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红,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新磊与被告韩双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新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新磊负担。审判员 刘贵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