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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银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财保36号申请人: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168号招商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061787(1-1)。法定代表人:葛立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桑永鹤,该公司法务经理。被申请人: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299号七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9484262J。法定代表人:周成发,董事长。被申请人:合肥银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山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775572497。法定代表人:赵钱,董事长。申请人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银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银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于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