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5财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洛阳和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达拉特旗金信环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和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达拉特旗金信环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正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梁云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603号申请人:洛阳和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与银川路交叉口北边行政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张安社。被申请人:达拉特旗金信环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三晌梁工业园区纬三路东。法定代表人:梁云飞。被申请人:内蒙古天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科技街新城国际中心。法定代表人:奥义兵。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正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富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宋长林。被申请人:梁云飞,男,1966年4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申请人洛阳和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拉特旗金信环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正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梁云飞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达拉特旗金信环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正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梁云飞名下银行存款135.451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达拉特旗金信环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正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梁云飞名下银行存款135.451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洛阳中冶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规格型号为R-2000iB/210F的机器人8台。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