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82执恢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殷春玉与谭晶、王兴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春玉,谭晶,王兴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恢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殷春玉,女,1964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谭晶,女,1987年5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王兴磊,男,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殷春玉与谭晶、王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房产。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禹城市某小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祥涛审判员  郝成才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正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