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潍坊双龙冷藏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潍坊双龙冷藏有限公司,寿光益晟置业有限公司,胡国华,赵利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1292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655号。法定代表人:王光春,行长。被申请人:潍坊双龙冷藏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北城街办双庙村。法定代表人:胡国华。被申请人:寿��益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胡营南环路以北,寿尧路以东。法定代表人:胡国华。被申请人:胡国华,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13日,住潍坊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赵利玲,女,汉族,1971年3月2日,住潍坊经济开发区。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被申请人潍坊双龙冷藏有限公司、寿光益晟置业有限公司、胡国华、赵利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双龙冷藏有限公司、寿光益晟置业有限公司、胡国华、赵利玲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双龙冷藏有限公司、寿光益晟置业有限公司、胡国华、赵利玲名下的银行存款16460451.5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左希君人民陪审员 张云华人民陪审员 王俊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