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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博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博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3632号原告:重庆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聚业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2907-8。被告:重庆博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双河居委会六组。本院在审理重庆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博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由原告重庆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海清人民陪审员  罗 梅人民陪审员  胡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