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25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46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4年7月28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6年4月17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2016)晋0525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将女儿李某甲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暑假共同生活二十天。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下午主动将女儿李某甲领至本院,现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探望女儿李某甲并和女儿李某甲交谈,女儿李某甲表示不愿意跟李某某回去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晋0525执46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30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晓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