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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0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支新荣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吴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新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吴建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02452号原告:支新荣,男,194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益连,龙游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三衢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399468222)诉讼代表人:蒋阮洪,总经理。被告:吴建明,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支新荣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吴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柏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