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1604号原告谢某,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李某,女,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原告谢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志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诉称,2015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由于原告不了解被告的脾气和性格,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性格怪异,经常因一些家庭小事,就大吵大闹,致使夫妻感情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2016年4月初,原告应聘于清远市电信公司工作,原、被告共同在清远生活。同年4月18日,被告因生活琐事和原告吵架,后离家出走,手机关机,将原告拉入黑名单。后来,原、被告多次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扬言要与原告离婚,将金首饰全部取走,更过分的是2016年7月份时,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将怀孕了四个多月的胎儿打掉。自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开始不和,逐步走向破裂。2016年10月份,原告曾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作出(2016)粤1881民初29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但原、被告自2016年5月份一直分居生活,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2、截屏信息,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3、身份证;4、户口本;5、计划生育证明;6、民事裁定书。被告李某未作答辩及提供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小孩。2016年10月份,原告谢某向本院起诉离婚,因被告李某于2016年8月17日流产,故本院作出(2016)粤1881民初29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谢某的起诉。此后,原、被告并未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后,双方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可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分,依法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其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志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湛月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