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候志芹、顾怀军等与织金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志芹,顾怀军,韩兵,织金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480号原告:候志芹,女,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织金县。原告:顾怀军,男,195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织金县。原告:韩兵,男,1993年7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金贤,男,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松,男,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织金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法定代表人:姚彬,男,院长。原告候志芹、顾怀军、韩兵与被告织金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候志芹、顾怀军、韩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候志芹、顾怀军、韩兵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龙永红人民陪审员 李仲光人民陪审员 方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雁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