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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卫忠与开封市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忠,开封市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808号原告朱卫忠,男,汉族,39岁。被告开封市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2873353J。法定代表人:李国君。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李万方,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卫忠诉被告开封市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朱卫忠诉被告开封市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侯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