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中泰置业有限公司、黄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泰置业有限公司,黄俊,张立娟,黄太卫,倪前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991号申请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之星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0012687E。法定代表人:潘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宇,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芜湖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鸠兹大道北侧商贸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5632466-8。法定代表人:许伟,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黄俊,男,1977年4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被申请人:张立娟,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黄太卫,男,1951年8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倪前兰,女,1951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大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芜湖中泰置业有限公司、黄俊、张立娟、黄太卫、倪前兰、许伟、魏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总价值336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芜湖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座落于镜湖区×商业广场××号土地使用权在84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黄俊、张立娟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商业广场×办公房屋(产权证号××号)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在84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黄太卫、倪前兰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办公房屋(产权证号×、××号)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分别在84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丽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