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丽平、陆永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平,陆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平,女,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陆永峰,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平与被执行人陆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陆永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永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永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陆永峰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金湖支行账号XX×××XX内存款9650元至本院单位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马山县支行;开户名称:马山县人民法院;账号:XX×××XX)。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蓝耀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正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