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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左某、鲁某与十堰荣海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某,鲁某,十堰荣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3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左某。申请执行人:鲁某。法定代理人:左某。被执行人:十堰荣海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澳门街。法定代表人:姜建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左某、鲁某与被执行人十堰荣海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左某、鲁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3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某、鲁某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执行人十堰荣海贸易有限公司协助将位于张湾区汉江街办、所有人为“十堰荣海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的房屋过户登记至左某、鲁某名下;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十堰荣海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6日,本院向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位于张湾区汉江街办、所有人为“十堰荣海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的房屋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左某、鲁某名下。2017年6月13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左某、鲁某已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因被执行人十堰荣海贸易有限公司已歇业多年、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某、鲁某同意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由其自行承担,执行费500元不能执行到位,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该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03执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