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勋、李景荣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勋,李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财保129号申请人:张勋,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龙,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景荣,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人张勋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景荣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进行查封。中国华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足额开具担保函为申请人张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勋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景荣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勋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张勋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