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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勋、李景荣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勋,李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财保129号申请人:张勋,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龙,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景荣,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人张勋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景荣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进行查封。中国华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足额开具担保函为申请人张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勋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景荣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勋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张勋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