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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名俊与卢增方、张冬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名俊,卢增方,张冬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481号原告:黄名俊,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卢增方,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冬冬,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黄名俊与被告卢增方、张冬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黄名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名俊以庭外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名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名俊负担。审 判 员 江  海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胡  谨  镳书 记 员 林增荣(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