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石贵昌、孙玉堂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贵昌,孙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05号申请人石贵昌,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申请人孙玉堂,男,193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石贵昌与孙玉堂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623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年老病重,无力支付赔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特申请撤回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