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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石贵昌、孙玉堂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贵昌,孙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05号申请人石贵昌,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申请人孙玉堂,男,193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石贵昌与孙玉堂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623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年老病重,无力支付赔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特申请撤回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