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终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鹤壁市鹿楼乡西扒厂村村民委员会、河南省京鹤同力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壁市鹿楼乡西扒厂村村民委员会,河南省京鹤同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鹿楼乡西扒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西扒厂村。法定代表人:王水根,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克益,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京鹤同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西扒厂村。法定代表人:郭来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鹤壁市鹿楼乡西扒厂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京鹤同力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3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鹤壁市鹿楼乡西扒厂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鹤壁市鹿楼乡西扒厂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鹤壁市鹿楼乡西扒厂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鹤壁市鹿楼乡西扒厂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惠莉审判员 范秀贤审判员 程世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