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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金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嵇锦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金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嵇锦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364号原告:湖州金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舞阳街御景公馆诚园5幢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60954267J。法定代表人:倪建武。委托代理人:夏建伟,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嵇锦莲,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金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嵇锦莲(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金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湖州金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杨一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