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宋成兰与张春梅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918号申请执行人宋成兰,女,1970年4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张春梅,女,1973年4月27日生,农民,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宋成兰与被执行人张春梅之间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44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414.3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44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44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