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窦春霞、山东瑞隆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春霞,山东瑞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窦春霞。被执行人山东瑞隆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窦春霞与山东瑞隆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劳人仲案字2017第18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百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