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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窦春霞、山东瑞隆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春霞,山东瑞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窦春霞。被执行人山东瑞隆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窦春霞与山东瑞隆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劳人仲案字2017第18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百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