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文彬、赵新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彬,赵新梅,金乡县金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530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彬,男,金乡县。申请执行人赵新梅,女,金乡县。被执行人金乡县金悦商贸有限公司,住金乡县文峰西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小磊,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彬、赵新梅与被执行人金乡县金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孙善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