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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秀锋与温州市鹿城区双屿美媛皮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锋,温州市鹿城区双屿美媛皮鞋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民初2392号原告:吴秀锋,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美媛皮鞋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丰门街道岩门村岙底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02637088379。经营者:卢晓春,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潘阳县。原告吴秀锋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美媛皮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美媛皮鞋厂支付原告货款176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需向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美媛皮鞋厂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吴秀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美媛皮鞋厂经营者卢晓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1月6日至2016年11月22日期间,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美媛皮鞋厂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购买包装盒。2017年1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美媛皮鞋厂结欠原告货款176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凭单一张予以确认。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美媛皮鞋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秀锋货款1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40元,均由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美媛皮鞋厂负担。(公告费原告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忠福人民陪审员  叶长生人民陪审员  叶小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郑洛渊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原告:吴秀锋,送达地址: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天灯巷81号,联系电话:1385885****。被告无地址确认书。三、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5.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法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而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和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6.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法院将依情节轻重限制义务人的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7.人民法院对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或逾期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