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金学奎与张福余、张庆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703号原告:金学奎,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仪征市。被告:张福余,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张庆香,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史可法路20号。原告金学奎与被告张福余、张庆香、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金学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学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金学奎负担。审判员 张明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