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8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钱少英与钱丽芳、黄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少英,钱丽芳,黄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8201号原告:钱少英,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清,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丽芳,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黄伟东,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钱少英诉被告钱丽芳、黄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钱少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少英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94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7414元,由原告钱少英负担。审判员 周树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晓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