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6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公司与王丽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公司,王丽岩,徐云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6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负责人:郑益军,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岩,女,1945年1月14日出生,满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理人:张依昌(系被上诉人丈夫),男,193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云峰,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丽岩、原审被告徐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邬 梅审判员 丁康威审判员 陆俊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汝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