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庞立生、范文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立生,范文业,刘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124号申请执行人庞立生,住青岛市平度市。被执行人范文业,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华艳,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庞立生与被执行人范文业、刘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522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500元及违约金2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将欠款交清,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52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