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执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向家荣、武汉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家荣,武汉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执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向家荣,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被执行人:武汉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人民道241号。法定代表人:张四华,该公司总经理。松滋市创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民一终字第0015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016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16)鄂10执3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武汉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松滋市南海镇建设街鑫苑小区的101、106、108(实为107)、603、701、703、704号房屋,并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荆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湖北正泰拍卖有限公司、湖北铭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2016年12月16日、2017年5月5日组织三次拍卖,均因无人办理竞买登记而流拍。另,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6)鄂10执3号之三执行裁定,变更向家荣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家荣向本院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接受上述房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武汉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松滋市南海镇建设街鑫苑小区的101、106、108(实为107)、603、701、703、704号房屋作价109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向家荣抵偿债务109万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向家荣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向家荣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慧敏审判员 王劲松审判员 盛 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许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