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宋培东、赵向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培东,赵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宋培东,男,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向云,女,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宋培东与赵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103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宋培东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7)鲁0523执5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广明审判员 陈绍信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景素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