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胡雪锋与邱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雪锋,邱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615号原告:胡雪锋,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志勇、孙建明,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伯伟,男,195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原告胡雪锋与被告邱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邱伯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5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雪锋的委托代理人金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伯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05年4月15日,被告邱伯伟出具借条向原告借人民币6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伯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雪锋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5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0元,由被告邱伯伟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胡雪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丽青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翁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