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李望与陶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望,陶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3147号原告:李望,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陶建刚,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现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望诉被告陶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望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