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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李望与陶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望,陶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3147号原告:李望,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陶建刚,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现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望诉被告陶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望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