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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龚建交与XX功、丁树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建交,XX功,丁树春,龚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768号申请执行人龚建交,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XX功,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响水县。被执行人丁树春(系被告XX功之妻),女,1965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龚文松,男,1957年1月13日出���,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龚建交与被告XX功、丁树春、龚文松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921民初386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XX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龚建交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告丁树春、龚文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龚文松履行了5万元,申请人龚建交书面表示不再追究龚文松的还款责任。本案余下款项,因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XX功及丁树春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XX功及丁树春下落不明,暂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该案应终结执行,申请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朱卫刚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