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梁万民与尉艳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万民,尉艳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438号申请人:梁万民,男,汉族,1967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尉艳娇,女,汉族,1977年7月18日出生,住农安县。梁万民与尉艳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尉艳娇名下的位于农安县农安镇爱心家园7栋3门101室,建筑面积:83.46平方米,用途:住宅的房屋进行查封。梁万民用其名下位于农安县农安镇文腾小区三期5栋南6号车库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尉艳娇名下的位于农安县农安镇爱心家园7栋3门101室(建��面积:83.46㎡,用途:住宅)的房屋。二、查封梁万民名下的位于农安县农安镇文腾小区三期5栋南6号车库。案件申请费11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龙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