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427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郑凤翔与张剑平、吴文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凤翔,张剑平,吴文锦,广东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7民初425号原告:郑凤翔,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现住赣州市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群,江西省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剑平,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现住赣州市会昌县,被告:吴文锦,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蕉岭县,被告:广东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蕉岭县蕉城镇城南商贸中心盛业大厦诚信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725967497L。法定代表人:陈志帆。原告郑凤翔与被告张剑平、吴文锦、广东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郑凤翔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凤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郑凤翔负担。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利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