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奥尔森变频科技有限公司与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奥尔森变频科技有限公司,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奥尔森变频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崇彬,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奥尔森变频科技有限公司与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2016)黑0102民初6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奥尔森变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77.4649万元,未执行277.4649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单,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无股权信息,无银行存款。经本院查找及申请人证实,被执行人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据此,已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龙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孟祥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