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辖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郑兴彬与李刚、曾艳、郞红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兴彬,李刚,曾艳,郎红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辖9号原告:郑兴彬,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李刚,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曾艳,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郎红东,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郑兴彬与被告李刚、曾艳、郎红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郑兴彬诉称,被告李刚与曾艳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李刚因生意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将自有房屋抵押贷款250000元后借款200000元给李刚,约定月息2%。李刚借款后,经原告催收,截止2015年10月16日,被告李刚尚欠原告110000元,结算同时,李刚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110000元,月息2%,被告郎红东为该借款的本息提供担保。经原告多次催收,三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故诉请:1.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郑兴彬系其在职干警,故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郑兴彬系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在职干警,为避免对方当事人对本案在该院审理产生不公正的合理怀疑,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李建昇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