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晚根、罗梅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晚根,罗梅珍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8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晚根,男,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委托代理人:林冰莹,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晓,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梅珍,女,汉族,住广西陆川县。上诉人王晚根因与被上诉人罗梅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27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晚根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王晚根住所地在江西省××县,应由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王晚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请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2788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罗梅珍起诉称其于2016年8月入职王晚根经营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新村的“晚居家具厂”,王晚根也确认其雇佣罗梅珍,工作地点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新村。上述地点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依据上述规定,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王晚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适用法律存在瑕疵,本院予以纠正,但裁判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美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