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2行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谭佳佳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沿江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佳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沿江街道办事处,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669号原告谭佳佳,女,198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刘小庆、周云娟,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沿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泰冯路104号。委托代理人张兴华、方竹培,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沿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第三人李伟,男,198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吴致麟,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佳佳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沿江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谭佳佳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佳佳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佳佳负担。审 判 长 夏文浩审 判 员 吴建坦审 判 员 倪荣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朱莉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