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舒惠仁、舒小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惠仁,舒小石,王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舒惠仁,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舒小石,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王永平,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5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舒小石、王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舒小石、王永平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舒惠仁归还借款34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50元,执行费420元,但被执行人舒小石、王永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舒小石、王永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70元整;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舒小石、王永平价值3507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梅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江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