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福建宏祥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福建宏祥能源有限公司,福安市东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福安市诚丰造船有限公司,卓碧英,郭友希,阮韩斌,刘晓琴,施幼华,陈桂平,陈平,陈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27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富阳路“水岸明珠”商住大厦裙楼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579265293R。负责人林锋,行长。被执行人福建宏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王基岭水长坪29号,组织机构代码74381893-8。法定代表人卓碧英,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安市东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湾坞乡徐江村,组织机构代码70534930-9。法定代表人阮韩斌,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安市诚丰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国泽村,组织机构代码78451134-2。法定代表人施幼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卓碧英,女,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郭友希,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阮韩斌,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晓琴,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施幼华,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桂平,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平,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丽萍,女,1968年8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现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宏祥能源有限公司、福安市东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福安市诚丰造船有限公司、卓碧英、郭友希、阮韩斌、刘晓琴、施幼华、陈桂平、陈平、陈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32号民事判决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叶益先审判员 张宗务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源:百度搜索“”